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的出租管理工作,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政府物业资产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经营的政府物业资产主要包括:
(一)商铺、工业厂房及配套宿舍、文化体育场馆配套设施、停车场(库)、场地、仓库等;
(二)经出租主体审批后可出租的闲置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
(三)经出租主体审批后可出租的临时设施和闲置空地;
(四)其他经出租主体审批后可出租的政府物业资产。
第三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闲置政府物业资产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作为出租主体按本细则开展出租管理工作。教育、医疗、文体等技术业务用房、社区公配物业、未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的物业资产需出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出租主体按本细则开展出租管理工作。属于转委托的受托方不得作为出租主体。出租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委托下属单位履行出租管理职责,上述授权委托行为不视为转委托。
第四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对全区政府物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管,各出租主体对本单位物业出租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并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物业出租情况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政府物业出租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招租管理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非公开招租情形外,经出租主体同意出租的政府物业资产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可采用现场、网络竞价等公开招租形式),合同期满(同意续租除外)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
第六条 出租主体应依法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需要招租的政府物业资产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以准确、单一的评估价作为招租底价。租期2年以上的,租金原则上自第三年起逐年递增。
第七条 出租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出租方案制定、出租事项报批、招租、合同签订、续租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及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物业资产出租行为等工作,保障物业的安全完整,确保出租行为合规合法,强化租金收入收缴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政府物业招租应制定招租方案,内容包括:物业基本情况、招租方式、租金底价、递增幅度、租赁期限、转租续租、物业用途、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以及履约保证金等。
物业招租方案经出租主体集体决策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3个月内完成招租工作。
第八条 招租信息应在出租主体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府物业资产经公开招租无报名者,可由出租主体集体决策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10%的幅度逐步调低出租底价,重新公开招租;累计调低出租底价超过30%仍无报名者的,可以不再对外出租,物业另行处理。
第十条 公开招租评标定标方法可根据物业实际情况,采用最接近平均价中标法、最高价中标法或综合评分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定标方法,最终实现物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现场或在招标机构门户网站公布预中标人,并经出租方确认后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机构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招标机构向出租主体和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出租主体签订租赁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权,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招租的方式:
(一)涉及国计民生、文物保护、公共安全、教育卫生或社会秩序等特殊要求或具有公益性的物业;
(二)涉密或侦查工作需要的物业;
(三)用于公用事业服务的社区公配物业的交通场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片区汇聚机房、接入机房、移动通信基站、邮政所、公共管廊用房等物业;
(四)其他有必要非公开招租的物业。
非公开招租的物业涉及前款第一、二项的,出租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或租赁参考价,由出租主体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涉及前款第三项的,可采用协议价直接委托给公用事业服务业务运营方使用,协议价格由出租主体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涉及前款第四项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前述定价方式之一并取得区政府同意。
非公开招租的物业,未经区政府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若发现擅自转租,出租主体应解除合同,收回物业。
第十四条 招租物业的首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级以上的重大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招租物业免租装修期如下:
(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免租装修期不超过20日;
(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免租装修期不超过1个月;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免租装修期不超过2个月;
(四)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免租装修期不超过3个月;
(五)区级以上的重大项目,免租装修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招租物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不允许转租。物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经出租主体同意的可以转租。特殊情形的物业,经出租主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的可以转租。转租合同及转租情况须报出租主体备案。
转租不能改变原合同约定的物业使用用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约定剩余租赁期限,转租后承租人须负责约束次承租人履行租赁义务,对次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原则上按3个月租金的标准收取。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主体有权按每日不低于欠付金额的0.2‰收取违约金。
第十八条 单项物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且无法确定各权利人各自使用区域需整体出租的,招租方案由产权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续租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主体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由出租主体领导班子会议审定给予续租或不予续租。原则上可续租两次,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5年。区级以上的重大项目租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二十条 承租人不续租又无法在原合同期内按时退还物业的,承租人应书面提出申请,出租主体可视情况给予承租人2个月及以下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由承租人按原合同最后一年租金单价标准向出租主体缴纳占用费和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签订临时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出租主体应在租赁期限届满30日前将续租结果告知申请人。对续租未通过的,应终止租赁关系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续租原因;对续租无异议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租手续,与申请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出租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续租的物业进行租金评估。续租价格原则上取评估价,自第三年开始逐年递增,递增率原则上按租金评估报告递增率计算。评估价低于原合同租金单价的,按原合同租金单价执行。
第四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主体应及时收回政府物业:
(一)与承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
(二)承租人未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物业租金超过保证金数额,经书面催缴后仍未缴纳的;
(三)擅自转租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承租人未履行政府物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违反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政府物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的或物业出租主体连续两次下发整改通知书仍整改不达标的;
(五)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物业续租事项协商一致的;
(六)承租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七)政府决定拆除或收回物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租赁的物业,出租主体应组织现场查验,并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如承租人不存在违约情形,物业查验完成后,承租人应提交所租赁物业的水、电、气、管理费等因租赁物业产生的各项费用缴清凭证,办理物业租赁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相同,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宝公物〔2020〕105号)、《宝安区政府物业出租和行政机关租赁办公用房租金评估管理办法》(宝公物〔2019〕38号)文件同时废止。